南宁市五一区为例第四章
完善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对策研究
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稳步施行,以及调处机制的稳健运行,是实现社区秩序的稳定、社区生活的和谐的重要因素。通过上文的研宄论述,可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即在南宁市城市社区中均运行着一套简单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大体上能够满足当前社区调处服务的现实需求,但仍有一些制约其长效发挥作用的消极因素尚未消除,如运行主体作用地位混乱、社区内部互信基础差、保障体系未建立健全等,导致机制运行备受阻碍,事倍功半。需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以健全的运行机制与运作环境来确保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规范化实施。在本章中,笔者将结合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出的原因,针对如何以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为主线,整合各方资源,强化社区力量,为合力完善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提出对策和建议,确保其良性运行。4.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做好社区调解顶层删当代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强调多元化和联动性*而协调多元主体关系的根本在于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做好顶层规划是实现调处机制这一工作系统运转起来的根本前提。社会环境随时代而变,社会运行结构正循序渐进地由公共管理转向共同治理,政府由全能向有限转变是大势所趋,但政府必要责任仍是治理的关键。对此,政府必须在调处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坚定发挥好主导负责作用,才能在根本上确保其运转起来6然而目前这一主导力的运用仍略显疲软。因此,政府既要果断收回伸向社区事务细枝末节的错误之手,又要从观念转变入手,大力填补城市社区调解在发展规划、联动平台等方面的空白地带。具体做法如下:
4.1.1转变思想观念,推动多元共治1.改变粗抓粗放的传统做法,加强政府负责的主导作用在整体性治理语境下,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立足于城市整体发展水平,结合现实区情、市情以及社情,从战略角度指导社区长足发展规划的制定,更要细化至社区矛盾纠31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城市社区治理中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研究——以南宁市五一东路社区为例纷调处工作的落实方案与意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各级政府不仅应落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还应将这一责任范围延伸至城市社区,在保证社区和谐的基础上追求社会稳定。要统一正确认识,政府的主导作用并非在于包办一切,而是加快出台相关政策并确保其落地。由于广西整体水平长期处于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处于较为落后的发展阶段,在实际工作中更应强调“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要及时遏止“重经济发展、轻社会发展”的现象,更要修止“只要将经济搞上去,社会矛盾也就自然而然会消失”等错误思想。在完善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过程中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其一是要健全畅通有序的利益表达渠道,引导基层人民依法表达诉求,合法追求权利,冰能于源头处引流,使社区矛盾纠纷事件自觉进入合理的解决渠道,扩大调解优先的基础优势;其二要具化社区调解这一公共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权责关系,鼓励社区内外各主体在有效框架内为调处工作献策献力;其三,要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疏导服务体系的基础上,抓好城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引导社区居民打造健康心理环境,铺平通往社区矛盾纠纷调处的道路。2.转变单打独斗的传统思维,做多元社区调处主体的培育者治理强调主体的多元参与。政府主导表明,其“唯一主体”的身份已不复存在,要明确政策制定者、发展指导者、主体培育者的角色定位,通过凝聚、协调、组织等功能真正实现主体多元性。在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要巩固并围绕着社区调委会的核心位置,增强新兴或新加入的其他主体的参与程度与力量发挥,以科学有序的分工与合作保证调处机制的稳定运行。多元参与改变了以往政府而对社会事务单打独斗的惯性思维,由控制转向了服务与协调。政府应意识到,将行政触手直接探入基层社区的行为早该淘汰,应站在整体性治理的战略高度上,制定社区发展规划,更力关注其他社会主体对于调处社区矛盾纠纷的作用与功能。社区调解作为一项社区公共服务,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保持这一特性,政府需积极鼓励、有序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到服务提供中来,甚至可以有针对性地培育出极具专业性的调处主体。在这I-过程中,政府要营造良好互动环境,善于吸收、平等听取其他参与主体的意见建议,侧重发挥自身主导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重要的是,赋予各参与主体相应的权力,规定其必要的责任,以实现保障其行为的有效性。各主体要在政府的凝聚和协调下展开相关实践活动,要及时弥补政府在当中暴露出的不足;实践32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城市社区治理中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研究——以南宁市五一东路社区为例中的冲撞行为要求注重反馈和预警,政府也要及时校正其他主体出现的偏差,要在实践过程中及时调整不N主体的功能与角色,避免权责交叉混乱=每一个阶段,政府都应该作为规划者、侣导者和协调者起到主导作用,并自觉邀请、接受社会监督=4.1.2立足源头预防,制定发展规划1.拓宽社区居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重视纠纷信息反馈,抓好预警工作(1)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作为矛盾纠纷调处的配套机制,健全的民意诉求表达机制是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基础,在切实维护居民切身利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要把社区居民正a的利益诉求妥善解决,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强化矛盾纠纷化解的权威地位^因此在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要注重维护并鼓励居民行使利益诉求表达权利;更要在倾听民意心声的过程中建立起良效对话协商机制,并通过这一机制协调当事人在矛盾纠纷事件中的合理利益诉求,杜绝因不够重视导致的拖而不决,更要杜绝事后利用行政手段进行掩饰的行为=要公正、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避免事态升级,尽可能多的吸收社区和谐因素。(2)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社区层面可设置多个信息反馈网点,接着动员社区居民自愿加入信息反馈员队伍,将社区内的矛盾纠纷信息及时适时地通过QQ、微信、论坛等社区内部交流平台向上反馈。社K须及时对纠纷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充分利用矛盾纠纷调处联动平台的实时数据交换功能,除了重大纠纷的及时上报外,根据具体事件轻重与难易程度的不同,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进行汇总与报备。同时,除了须反馈原始数据信息,还须进行信息分析,对数据信息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制作纠纷摸排情况分析报表,上报给区综治办做参考,再下发至各街道司法所、各社区调委会作指导,以此做好预警准备工作u此外,还应针对社区矛盾纠纷缓报、漏报等情况建立责任追宄制。对于社区内情节严重或突发的矛盾纠纷,网格信息员、社区调解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必须立即向区综治办报告。凡是因蓄意隐瞒或缓报、漏报,致使事件迅速激化并产生不良后果的,须按规定严格追宄相关人员的责江。2.划分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工作层级,打造多元主体参与合法合理格局地方党委与政府的组织领导能力,极大程度上影响着当地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整体33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城市社区治理中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研究一以南宁市五一东路社区为例水平。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站在整体利益的高度,正确发挥把控大局的作用。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动摇的前提下,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首先要制定城区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接着依法厘清街道和社区自组织[1]在社区矛盾纠纷调处方面的事项清单,允许街道向社区自组织购买相关服务;最后建立二者履职履约双向评价机制,以这一辅助机制来保障调处机制运行的连贯性和完整性。基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导责任,加强对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政策支持、财物保障和建设指导,监管城区综治办和街道司法所的职能履行,指导社区自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更要不断提升依法指导的能力与水平。还要统一做好网格规划与实施,理顺市、城区、街道、社区与网格的层级关系与权责界限,制定弓落实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工作指导手册等,指导各层次合理制定调处工作流程图,保证各级主体有序参与。3.推动高位协调,完善信息联动平台,实现高效联动政府应利用主导优势,站在总揽全局的统筹高度上,理顺多元调处主体关系,统一有序地指导各部门、各主体实现工作的衔接、协调与联动,为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高效运作奠定坚实基础。为适应基层城市社区非行政化的横向交流网络结构,必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数字手段,及时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与交换,在各部门与各主体间搭建一个公正公开、高效高质的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处联动平台。为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南宁市综治办积极整合资源,将综治视联系统、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以及综治信息系统整合应用,建立了综治系统“一网通”的大数据信息库,并将端口统一安装到市、县区、乡镇二级综治中心。而下一步,就是要在此基础上细化、具化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处联动平台,进一步巩固与完善城区、街道、社区、信息网格员四级网络,完善信息筛选与整合的功能,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库有效分类、分析数据,在数据中发现与提炼矛盾纠纷的演化趋势,并将结果运用到社区调解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中,以便更好地指导主体行为。根据貝?体事件需要,以社区调解员为主体,弹性配备辅助人员,明确划分责任,组合优势人员展开调处工作。在化解涉及面较大较复杂的一般性矛盾纠纷时,根据现实情w社K自组织,即社1K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是城市社K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依托干补区、屏民n愿组建的履行卩丨我教育、n我管理、自我服务、「丨我监督、丨’丨我发展等功能的各类非营利组织的总称。34学位论文獅社区總中的矛翻纷繼机韵jg^s ̄^南柿五一總社区为例况,灵活指挥人员联动,如有关赡养、婚姻等方面,可联合街道司法所、基层人民法院、民政办及妇联等单位;关于信访的事件,可与信访办、综治办联手;当社区内的一般性矛盾纠纷事件,突然升级为暴力冲突事件或轻微治安案件时,则需要实行“警司联调”,寻求社区派出所及时介入;等等。4.2积极整合各方力?,促其规范化与制度化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在适应城市社会纵深发展的过程中演化成型的,是基于多元共治的一项实践性机制,其有效运行不应也无法仅建立在单一力量的作用之上,而是要多元智慧、各方资源共同保驾护航。目前,南宁市社区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运行主体以社区调委会为核心机构,辅以行政力量或司法力量的指导,主体略显单一。随着城市社区矛盾纠纷向复杂型演变,单一调处主体逐渐难以独立处理,需联合其他主体共同合作。要有效整合多元主体,并规范其合力的发挥,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4.2.彳加强基层队伍专业化建设,以网格精细化促进预排精准化1.提升一线服务人员职业素养,保证工作开展的专业性首先,建立健全城市社区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组织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成员兼任,以外人员应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但实际上,社区调委会成员往往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外部人员较少甚至根本没有;在改选阶段也直接由社区决定,民众参与较少甚至毫不知情。如此一来,社区调委会就无法有效吸纳其他优秀人士进入社区调解机构,无益于调处机制的优化提升,也不利于社区居民对调处工作进行监督。因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城市社区调委会人员构成,保证调处机制在公平公正的轨道上运行。其次,规范设置社K调解员准入与考核机制,配备社区调解专职人员。针对在社区3:作中社区调委会和社区调解员职能交叉、身兼数职,以致调处工作质量无法保证的情况,应进一步规范社区调解员专职制度,在社区层面设立专门的矛盾纠纷调处员岗位,确保由专职、专业的人员担任社区调委会成员以及人民调解员,保证其本职工作的开展免受其他社区事务性工作的影响。推动调解工作向专业化转型,调解人员向职业化转变,35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城市社区治理中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研究一一以南宁市五一东路社区为例才能真正提升社区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运行的有效性。调处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始于专业人才的引入。建立健全社区调解员的准入机制,可以尝试借鉴美国经验,推行人民调解员认证制度,由国家统一设立评定人民调解员资质的具体考核标准,考核内容需包括道德品质、沟通协作能力以及专业知识技能等。只有通过认证考试与技能考核,方能授予代表执业资格的社区调解员资格证书,获得上岗资格。只有使这一职业身份规范化、标准化和正式化,才能使调处队伍逐步实现职业化、专业化以及年轻化。人才引进的同时,也要注重结构理性。应适当吸收合乎要求的男性社区调解员,使调处队伍性别构成比例合理化。同时要积极引进高校培养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既能使相关专业的高校学子得到实践锻炼,帮助其成为社区治理与社区服务队伍的有生力量,也能在人员流入的源头处促进队伍向年轻化发展,更能实际提升我国社区工作者与社区服务者的社会地位,凸显其社会价值,为相关人才的后续职业培养指明方面。2.结合城市社区网格化,细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源头治理要求加快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1]的落实与完善。应通过升级、完善现有的城市网格平台和网格管理中心,纵向延伸覆盖面与精细度,使得社区网格员可以便捷申报网格内有关问题,并申请相应的资源。在权责划分明晰的前提下,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多元主体可以通过中心平台申请与网格对接,第一时间协调解决社区网格管理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缩短“发现问题一解决问题一监督反馈”的流程周期,提髙调处服务质量与效能。因此,将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及其联动平台与网格化管理相结合,可以将这一服务工作全方位覆盖社区,消弭各部门或各参与主体之间由于法律“真空”或者职能范围交叉纵横所引发的矛盾,提高矛盾纠纷信息共享率。无论是社区调委会、社区调解S组织或是志愿者,都能够与网格化模式有机结合,进行人员配置与协调分工。基层工作繁复多变,目前我国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水平仍处于发展阶段,网格信息员的主要任务是以敏锐的0光揪出矛盾纠纷隐患与苗头,及时向社区凋解机构汇报。这就要求深化对网格单兀的研究,力保其定位精准;明确网格内部分工,统一职能与责任,划分负责m所谓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主要是指以网格为单位的城市社区服务,重点在于确保每户居民都在网格化管理服务之屮,以缩短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时间。是一种新型社会治理技术的社区化运W。36ra大^±雜论文獅社区離中的矛酬纷纖机泡臟一以南柿五一5^t区为例层次,落实“首负制”;以政府主导力呼吁社会力量投身网格,实现多元主体的能力聚合;做好网格员职业生涯的管理,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及时更新培训课程,保证社区网格化治理取得实效;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配套的信息反馈机制及问题处理流程。4.2.2整合与优化各类资源,综合提升调处服务能力1.拓展社区调解志愿者队伍,建立专业人才资源库得益于发达的市民社会,美国社区调解队伍的主力军是本社区的志愿者。我国目前虽未发展到这一程度,但也可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多角度、全方位且真实的宣传志愿者服务精神,邀请社区内拥有心理、法律或社会工作等方面学习经历的居民参与社区调解志愿者队伍,还可与社区周边高校建立合作、展开实训,鼓励相关专业的学子利用课余时间参与进来。可建立一个专业的社区调解人才资源库,除以上的高素质专业群体,还应着重争取、吸收相关专业领域的老同志,如离退休的法官或律师等,在提高调处工作专业水平的同时,也能让老年群体中的高素质人才延续职业追求。此外,可联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髙校学者、专职律师等成立专家咨询团,灵活利用闲余时间到社区举办公益讲座、培训;或是邀请专家们在社区交流平台上发表专业见解、政策解读、案例评析等,既可对社区调解员等进行指导,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又可向社区居民提供专业咨询和科普,还可吸引居民们关注社区动态,提高社区信息化服务水平。要鼓励临时志愿者的流动和长期志愿者的参与,也要保证社区志愿者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基层政府可与社区共同制定志愿服务章程,打造规范标准的志愿队伍,以社区服务的优先权回馈志愿者个人及其家庭;也要加强对志愿者的激励力度,通过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大力宣扬志愿服务及优秀志愿者,合理使用“有仪式感的”表彰形式,授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强化志愿者的社区归属感和个人荣誉感62.打通驻社区单位间的资源壁皇城市社区和各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往往不可分割,因此不能忽视驻社区企事业单位蕴含的资源与力量。社区单位强而有力的支持,有利于促进社区资源整合;社区与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也有利于遏制重复建设、资源闲置等浪费现象。因此在基层政府的指导与街道的帮助之下,社区层面可联合社区单位成立新型的社区组织,突破社区资源的单位阻隔,促进普通居民与单位职工在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上的交流合作,使社区服务37广西大学硕士学位i它文城市社区治理中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研究——以南宁市五一东路社区为例资源从传统的、单?的单位整合向现代的、多样化的社区整合转变,促进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并且可通过新媒体宣扬这一资源融合所蕴含的社会价值,推动整合积极性。3.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落实开展在此强调的是法律专业人士的系统参与、深入合作。南宁市达成“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后,参与这一项目的律师与基层法律工作者主要的任务就是到各县、区(开发区)担任法律顾问,定期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但这还远远够。今后应由街道司法所牵头负责,开展弓律师、律师事务所结对的项目,拓宽合作服务的范围与内容,引进法律专业人才,不仅在社区居民有需求时为其提供专、丨k咨询,更要为社区调解人员和调处机构提供法律知识与调解技能培训,鼓励结对律师由协助者转变为真正的参与者,双管齐下提高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专业化程度,提升调处机制运行的理性基础。4.3重建社区信任基础,大力提升社区自治能力作为??项基于居民、面向居民的服务机制,居民的认可支持、有序参与是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现实基础,调处机制无法脱离居民而单独存在,更无法与居民相对立而独自运行。培育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号召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是社区自治能力提升的必要前提。调研过程暴露了现代城市社区内部信任基础薄弱的问题,阻碍了调处机制的稳健运行。而要打造互信互爱的社区环境,就要不断促进居民互动、提高社区参与度?,就要持续加强教育宣传,并提供平台培养居民的集体精神与主人翁意识。这需要朝着两个方向努力:4.3.1加大宣传教育,重塑社区调解制度权威社区调解制度的权威性是居民自觉寻求或接受调解的必要基础,也是调处机制得以运行的前提条件之一,其不仅来自社区调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成果,更源自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政策等可宣传因素的引导。首先,应加强对社区调解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相关认知。具体来说,就是要多点设置调解宣传栏和意见反馈箱,并且要常换常新,及时处理与回应居民心声。但在信息爆炸时代,传统的设置立牌式宣传栏、张贴纸质宣传资料的形式己经越来越难起效果,人们匆匆走过,极少驻足细看。对此,要积极结合新型交互媒介,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拓宽宣传渠道,从社区内部交流网络等平台入手,如利用业主交流群、社区论坛、社区微信公众号等受众度高的新交流形式展开宣传工作,既能够降低调处工作成本,提高信息传播率以及接收率,又可大大缩短社区调委会等与居民之间的交流距离,有力争取到居民的认同和好感。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和社区应正确认识“社会冲突中蕴含着的整合价值”,摒弃“谈矛盾纠纷色变”、讳莫如深的心态,正确地向居民传递相关信息,扭转社民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引导他们在矛盾纠纷中找到和谐之道。同时,由于隐私权和调解保密性的要求,社区调委会及其他调解组织不应在实际调解过程中采取开放式的模式,即不能允许普通居民近距离参与、观摩,但可以定期举行调解工作室参观日,通过举办模拟调解活动,进行调解知识及其全流程科普。此外,还可在社区阅览室或活动室里开辟专门区域、开设相关专栏,及时补充、定期更新图书资料-其次,建立社区居民之间的互信关系。丰富的社会关系网络和人际交往是社区存续的基础,而交互频繁的关系网也有助于人际间普遍信任的建立要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以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各类社区活动,真诚鼓励居民参与,有序增强居民互动,逐步消弭社区人际间的心理分隔。一般来说,开展各种不受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文体活动,是消除居民之间陌生感最为便捷的方式。此后,为了继续加强与巩固居民间的人际关系,社区可借助政府的力量,在政府的正确指导和协助下,开展一系列的社区活动,如社区法律讲堂培训、知识专题竞赛等,来强化宣传和引导,既为居民普及了必要知识,又能维持社区与居民、居民与居民的紧密联系s社区居民之间面对面的互动频率走高,也能带领社区人际关系纽带由弱向强发展,当有矛盾纠纷产生时,居民寻求和接受社区调解的可能性将增大。并且得益于居民之间的信任关系,社区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运行亦会更加顺畅,利于调解成功率的提高。4.3.2创新调处方式,情理法协调运用城市社区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多样、复杂多变,要坚持在抓住共性的基础上因地制宣、因情施策,在服务工作中灵活创新方式手段。可从以下两大方面入手:1,以“居民评议制”调动居民积极性“居民评议制”由来已久,但在实际社区矛盾纠纷调处T作中大多流于形式。其本意是让参与评议会议的居民针对某?矛盾纠纷事件展开述评、真实地发表个人看法、投票选出解决方案,最后集体签字予以确认。原则上,居民评议会议的参会者通常包括社区调委会成员、事件各方当事人、当事人近邻或矛盾纠纷见证人、当事人的楼栋长、社区内部的意见领袖等。在评议过程中,鼓励参会者各抒己见,不断互动讨论,这不仅能培养、磨炼、提升自身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能力,还能培养与激发居民的公民意识,放大其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社区整体的广泛信任度,营造充满信任的社区矛盾纠纷凋处氛围。因此耍注重发挥居民评议制的作用,注重培育基层民主,既要反映社区内的民意心声,赋予居民实实在在的主人翁身份,乂要在这-过程中得到启发,尽可能全面而详尽地制作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大力提高调处机制的效率及效能U2.以法律、道德规范调节为手段,坚持情、理、法的协调运用源于民间的调解手段有其情理方面的天然优势,运用情理说服、教育是我国民间经久不衰的传统调解方式。但到了现代法治社会,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由于熟人社会在现代化城市社区中己实质解体,在缺乏技巧和策略的情况下,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仅靠思想教育和道德感化已难起作用。这就需要凸显它的法律价值。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应注重“情、理、法”三方的交互配合,在工作中正确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冲撺中找到平衡点和突破口,才能不断创新调处方式方法。一是要坚持加强法治保障。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养社区治理主体与社区居民运用法治思维以及法治方法处理社区事务、协调社区关系、调处社区矛盾纠纷的意识与习惯,要保证各项活动与行为的合法性,巩固法治在其中的权威性,要让法律成为社区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运行的准绳。二是要坚持加强道德约束。道德规范同时具备了柔性约束力和普遍约束效应,这是法律所没有的,因此在推进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时候,不仅要凸显道德在约束与规范社区行为、调节利益关系等方面的作用,还应围绕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快建设社会道德体系,更要利用多种信息媒介,以丰富的形式弘扬传统美德、现代公德,积极传播正能量,努力打造互助互爱的社区环境,实现道德规范对调处工作多元主体和社区居民行为的软性约朿。40rs大^@±雜论文iaimtt区雜袖矛酬纷赚机制贿一以南宁市五一M§?t区賴4.4全面完善保障体系,确保社区矛盾纠紛调处机制有效运作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虽不是一项“无中生有”的事物,但要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对其“去粕取精”、“查缺补漏”、“丰满骨肉”,仍然是一项细致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调处机制的动态运转离不开多种配套制度的协调组合与辅助保障。为此,就要全方位建立健全保障体系,针对其己然存在的法律地位模糊、经费保障不足以及人才素质不高等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4.4.1建立健全配套法律法规,科学树立合法地位1.确立社区矛盾纠纷调处的合法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开始了关于纠纷调处的立法实践,但现存的相关规定大集中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层面,或分散在各类法律法规之中,以原则性规定为主,行政与司法倾向性较明显,缺乏具体的详细的规范,实操性弱,也并未针对社区调解做出独立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导致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缺乏实质法律依据,法律地位趨尬。对此,一方面必须对已有政策和规定进行检查,对己不符合也不满足社会现实的,要尽快更新或修订、补充,使其实时适应现实发展要求;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尽早颁布并实施有关政策,制定并落实规章制度。因此.首要的便是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制定《社区调解法》,并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1]对社区调解协议做出进一步规定,在法律层面对社区调解主体身份的取得、社区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程序、调解协议的效力等问题做出明确回答。明确社区矛盾纠纷调处的法律地位,能够有效避免上级行政部门对社区的过多干预,减少其行政色彩,拓宽社区自治空间,也使得社E调解人员能够有充足的时间与精力去开展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源于民间的调解有其情理方面的天然优势,但到了现代社会,我们需要凸显它的法律价值。冲撞理论表明,理论或法律都需要在多方力量不断冲撞的过程中去适应、反馈、调节直至完善,这就要求升级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散布在各地各部门甚至先进调解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自2011年3月30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主要是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41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城市社区治理中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硏究一以南宁市五一东路社区为例组织中的各项规则进行科学整合,将基层工作者长期的实践经验提升至理论高度,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精祌的内在要求,在屮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框架内使之系统化、规范化,推动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践由经验化走向科学化、法治化,整合而成大范围适用的统一性、适应性强的法规政策。同时也要保留基层人民政府、街道甚至社区自制具体实操性细则的权利。地方政府也可针对实情制定有关社R调解的地方性法规;在遵循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前提下,社区可以制定内部调解组织的管理条例。此外,还应重视社区调解自组织及志愿服务方面的相关制度建设,加快政策制定、出台与落实,以书面的规范形式规定其丁作机制、服务内容,实行依法管理,强化责任意识。2.规范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程序,建立监督问责机制首先,必须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调处工作的有关程序。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当包括矛盾纠纷的受理、事件背景调查、面对面调解、调解协议的签订、制作调解记录文书、事后回访等一系列程序,并在这一基本流程的基础上,细化、具化各个子程序,以便进行实操性推广。规范的调处工作程序有助于社区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有益于调处机制运行主体公信力的提升,也便于对调处工作展开有效监督。其次,规范调处工作的实践操作。在实际工作中,调处工作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抓准社区矛盾纠纷的矛盾点后,社区调解员往往被允许灵活行事,一切行为都服务于恢复和谐关系、高效化解纠纷这一0标。但调解的灵活性与调解方法的规范性并不相冲突,二者本是相辅相成、和谐统一的,前者应建立在后者的基础之上。依法依规运用科#规范的调解手段方法,确保社区调解员的实践操作始终处于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才能保证情、理、法的有效结合,避免因个体工作灵活度把握不当导致调解人员犯下违规违纪的错误。最后,进一步明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加强对调处工作的事后监管。达成调解协议后,社区调解员应主动将其效力告知当事人,并协助他们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期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调处工作的成果。同时,我国应当完善有关社区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规定,并赋予社区必要的强制权力,在法院认定协议内容合理合法后,要求当事人依法遵守,依约履行。此外,应当加强对社区调委会或其他社区调解机构的监督。社区调委会虽处于街道42论文区雜中的矛翻 ̄^南柿五一^tt区为例司法所的垂直管理之下,但为避免因受到大量基层事务的挤压而导致其被“边缘化对待”,仍应适当加强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宏观监管,确保调处工作的开展与政府的工作方针政策步调一致,并旦合乎法院的各项规定。街道司法所、基层人民政府以及基层法院的方监督,将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践保证在一个合规、科学的范围之内,也确保调处机制得以健康合理运行。4.4.2落实经费保障,规范经费使用尽管《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条文对于调解经费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社区调解经费的来源、使用等问题并无细致规定,导致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缺乏专项经费来源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等问题频发《由于没有经费保障,许多司法行政部门指派的工作难以落实到位,以致形成敷衍、应付的局面。规范化的调解经费保障机制,有利于调处工作有效开展以及社区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増强,更能强有力的直接推动调处机制顺畅运转。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社区调解经费库。各级政府应充分把握、理性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当的社区调解专项经费政策,并将其纳入专项财政预算体系。各级政府部门须保证经费的专项性不动摇,确保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践能够长期获得稳定的经费供给,即确保专项经费针对社区调解相关工作及人员机构的专项支出,禁止其他部门或组织机构挪用、占用。第二,制定规范化的社区调解经费使用细则,保证专项经费全部“花在刀刃上”,释放最大效能。建立标准化的经费申请、审批、报销、审核等规范流程,去除无意义的中间环节以降低资源损耗;接受经费支持的全部社区调解组织都应明确每一笔款项的来源、使用及去向,层层把关,严格杜绝因管理不当造成的经费滥用现象。第三,加大对社区调解员的补贴力度。除了应明确并丰富对社区调解员的补贴内容,将“一案一补”落实到位,还应建立针对社区调解员个人的奖励经费,给予表现优异者适当的精神与物质双向奖励,多层次地激发其工作热情。同时,由于一线调处工作存在一定风险,应当为社区调解员采取必要的保险措施,给予因调处工作而受到意外伤害的工作人员必要的医疗补贴和生活补助,减少他们的工作顾虑。43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城市社区治理中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研究一 ̄以南宁市五_东路社区为例4.4.3更新人才素质,培训与激励双管齐下1.以训代会,推动内外部实时交流学习(1)在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各参与主体之间建立起人员交流制度。充足的人才储备能够保证调处机制不停运行。主要可通过互派人员的方式展开学习交流,实现优势互补、互促互进。街道司法所、基层人民法院及各有关部门需定期与社区现场交流,同时还可借助信息联动平台进行实时沟通。社区可向上述单位传达基层组织与人民的需求呼声,也可向其他先进社区借鉴经验、学习专业技能,在互学互鉴中碰撞出新的火花,使各主体在冲撞中找到平衡、在互动中动态调整,提JI?为人民服务的水平。(2)加强专业化培训,防止以会代训。定期对己上岗的社区调解员进行专业化培训,督促他们持续强化对新政策、法律法规、先进经验的把握程度;指导社区调解员系统学习专业技能,规范文书记录的书写要求,并做好归档备案工作。培训主办方可以是街道司法所及其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基层人民法院、高校法学院或是其他社区的先进调解机构等。可联合4.2.2中提到的“专家咨询团”,在街道层面长期设立社区调解员培训班,辐射辖R内的全部社冈,为社冈调解员提供专业化培训指导,并强调“考学结合”,督促社区调解员持续更新知识储备,保证调处机制长效运行。此外,还可开展由政府主导的培训班,具体来说,即是要分层次、分阶段地严格组织和开展社区调解员集中培训。要杜绝开展“走过场”的培训,修正将培训视为完成任务指标的错误思想,司法部门、行政部门要认真负责,做好全区及各街道分级负责的社区调解员业务培训的组织工作,必须以专题学习的形式开展业务培训,杜绝以会代训。2.建立严格考评机制首先,将社区调委会等社区调解机构的工作考核,纳为社会治安综治工作的一项量化考核内容,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区司法局采用百分制的形式,定期对街道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考核,将结果与工作经费挂钩;街道司法所同样要对社区调解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细化至个体社区调解员,工作成效的差异影响着个人工作经费的分配。其次,健全社区调解员考核体系。对己上岗的社区调解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根据其调处工作的实际表现进行水平评级,再依照水平等级对其提供相应的补贴及奖励。对于表现优异的社区调解人员,应树立典型在社区内外进行宣传,并适度给予其物质与精44广西大敝区娜中的矛翻机制酿 ̄ ̄^南宁市五一区为例神上的奖励,激发社区之间、社区调解员之间的理性竞争意识。最后,要拓宽并规范社区调解员的晋升途径。前提是要保障社区调解员的基本职业权益;如提高福利待遇等,既要从大众宣传入手*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又要在物质方面保障他们的社会尊严一一高素质的社区调解员必然也应然与高水平的职业福利相匹配。同时也不能实行“一刀切”政策,要将竞争发展的意识引入社区调解员队伍,鼓励他们追求更高层次的职业发展。因此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国统一职称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套全面的晋升制度,强调居民满意度的指标量化,用以保障、激励社区调解员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社区服务a中。45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城市社区治理中的矛盾糾纷调处机制研究一以南宁市五一东路社区为例结语和谐社区弓和谐社会始终是一个关乎全体国民的宏大论题,难以凭借一己之力实现面面俱到。
以实证调研为基础,探析了南宁市五一东路社区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及其服务工作现状,并试图以小见大提出对策建议。可与此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本文虽己紧紧围绕研究目标,尽可能使结构设计达到最优理性,但由于存在着调研对象数量规模小、样本容量有限等制约因素,仍有许多内容有待更进一步地探宄。社区矛盾纠纷调处是社区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社区治理的一大特色,更是社会治理的步履必至的一块基石,涉及政府、市场、社会以及实实在在的每个人。相比于发达国家或地区,广西的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运作不可避免面临着更多的阻力,“以法护航”才能促成“后来居上”,才能以政府主导力为躯干,探索出一条基于可持续发展社区的社会和谐事业的可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