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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应具备的教育法律意识
添加时间: 2015-12-7 20:49:0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3245

 

内容摘要: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教育法律意识则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心理、观点、思想体系和法律知识的总称。教育法律意识是整个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人们对教育法律知识的了解、对依法治教的信任程度、对教育法律的评价等等。由于多种原因,广大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尚未得到普遍增强。特别是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相当淡薄,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违法现象时有发生。然而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过程中,中小学教师应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意识,才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自己遵纪守法作好表率方面,发挥人民教师应有的作用。我国的改革开放、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需要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高素质人才,而“只有高素质的教师,才能造就高素质人才”;这是公理性观点。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条件下,对“高素质人才”定位的诸多条件中,政治法律素质、思想道德品质是不可或缺的必要要件。而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就必须有一支自身具备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先进思想的,而且能把这种思想转化为教育教学行为的教师队伍;其中教师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则直接影响着“高素质人才”后续队伍的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培养。

关键词:教师  法律意识  中小学  教育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过程中,中学教师应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意识,才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自己遵纪守法作好表率方面,发挥人民教师应有的作用。我国的改革开放、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需要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高素质人才,而只有高素质的教师,才能造就高素质人才;这是公理性观点。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条件下,对高素质人才定位的诸多条件中,政治法律素质、思想道德品质是不可或缺的必要要件。而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就必须有一支自身具备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先进思想的,而且能把这种思想转化为教育教学行为的教师队伍;其中教师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则直接影响着高素质人才后续队伍的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培养。为了切实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大力加强教育立法工作,已使我国教育事业出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大好局面。但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严峻地摆在我们面前,那就是仍有一些教师基本素质修养严重欠缺,法律意识淡漠,体罚学生致残的消息时常见诸报端,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这就说明确有一大批教师教育法律意识淡漠,教育法律观念薄弱,还没有真正的树立起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教育法律意识及观念。

第一章中小学教师法律意识现状

一、中小学教师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1、教师教育过程中对法律知识的淡薄

教师教育法律是指教师对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了解、掌握和认识的程度,是衡量教师教育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法律知识渗透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十分重要,教师的法律知识水平直接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教师教育法律知识是指教师对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了解、掌握和认识的程度,是衡量教师教育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在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法律知识的高低对未成年学生能否健康成长影响极大,而当前,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知识十分匮乏,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知识的掌握准确率平均仅为31%。教师法律知识的匮乏严重地影响了教师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并对学生的身心产生不利影响。首先,教师很少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大部分中小学教师的思想还停留在“人治”的观念时期,在自己的意识里没有“法律武器”的概念。其次,容易混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本该应用法律去解决的问题,而教师却采取谴责、训斥或教化等道德方式解决。再次,缺乏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违法行为屡有发生。 

2、教师缺乏健康的教育法律心理

   健康的教育法律心理是指教师对教育法律现象的各种感觉、情感、理解等心理倾向的总和,是教师合法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当下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心理处于亚健康甚至不健康状态,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方面,教师对教育法律的态度冷淡,毫无热情甚至有厌法、恶法等抵触心理。在访谈中大多数中小学教师认为在教学中“法”根本没有作用,所谓的教育法、教师法等都只是摆设。有些教师甚至不能接受教育法的诸多规定,认为教师应该有权利对学生进行体罚,没有体罚做保障,就难以确保师道尊严,不断地侵犯着学生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教师具有畏法、惧法的心理。教师作为社会阶层行业成员,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教师安心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教师要勇敢地维护自身权益。然而,现实中中小学教师法律权益意识模糊,合法权益不时受到上级或其他组织及个人侵犯时,许多教师却熟视无睹或有的教师采取过激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有的地方拖欠教师工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为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事实表明,许多教师虽知自己的工资被拖欠不合理、不合法,却没有采取维护自己权利的行为;或有的教师采取上街示威、游行、散发传单抗议等过激行为。另外,对发生在自己周围的诸多违法行为或事件也熟视无睹、无所作为,如面对学生在校门口被不良社会人员伤害时,却不给予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警。像这样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意识整体低下的原因

1.传统文化中教师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天、地、君、亲、师”和“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等传统观念对“师道尊严”、“唯师是从”强化到极端的境地。教师对学生随意侵犯、打板子、罚跪等惩罚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被视为教育成功的法宝,代代相传。因此,在现代教育学校里,教师殴打学生、指令学生进行不必要的有害身心健康的大量重复运动、强令学生进行劳动以作为惩罚手段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违法施教行为屡有发生。作为教师,他心安理得地进行着侵犯学生权利和自由的行为,认为自己有权对学生做任何处分;作为家长,认为教师是专门教育学生的,“打孩子也是为孩子好”;作为学校也把惩罚学生作为加强学生管理和提高教学效率的有效手段,古已有之,严师出高徒,教师做得对。

2.教育法律法规的尚不完善和宣传不力

   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法律责任划分的不明确,再加上长期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使教师形成教育法律只是摆设的意识,从而在日常教学工作中,对教育法律轻视,不自觉遵守,导致一些教师肆意践踏学生的权益。即使违法或侵权行为产生后,因教育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模糊,责任划分不明确等未对其进行处置,使其违法行为变本加厉,形成恶性循环。

教育、政法等相关部门对教育法律的宣传不力,使得广大农村教师对此认识不足。由于对教师教学成绩的考核主要依据于学生的升学率,教师很难分出精力来了解学习有关教师教育法律和法规,对于那些教师认为“与教学无关”的事情一般不予理睬,学校的工作计划中也极少出现组织教师学法、提高教师法律素质的活动内容。教师缺乏学习教育法律的环境氛围和动力。

3.教师自身因素。

首先,教师对法律问题的重视不够,认为“法律只不过是执法者说了算的东西,只要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教书,那么一辈子也不会违法”。长期的“师道尊严”也影响了教师忽视学生的权益。其次,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当代教师绝大多数是在“应试教育”的阴影下成长起来的,他们以前在学校学习时,法制教育未纳人才培养目标体系中,即使是师范院校,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就不科学,授课不规范,内容不系统,导致他们在成为教师之前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敷衍了事。当他们成为教师后,又受到“应试教育”和把学生成绩作为职称、福利等考核指标的影响,导致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教育不重视。再次,职业压力等因素导致不少教师的心理问题较为严重,不断引发教师的法律问题。

第二章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作用

人们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在法律意识支配下进行的,教育法律活动也必然在教育法律意识支配下进行。因此教师所具有的教育法律意识,对于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起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教育法律意识是不断完善教育法制的重要条件

认识不到教育法这一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重大作用,或者歪曲这种作用,自然就不可能为完善教育法制而做出努力。我国教育法律建设长期处于不完善状态,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在教育界存在着法律虚无主义。因此要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就必须克服法律虚无主义,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使广大人民教师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信法、守法,并能自觉地认识到不断加强个人的教育法律意识对于完善教育法制的重要意义。

、教育法律意识是正确实施教育法的必要因素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把教育法的一般规定正确的适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就需要有教师的活动。法治需要懂法的人来实现;如果教师不懂法、不知法或对法律作歪曲的理解,就必然会造成实施中的错误,诸如把依法治教错误的理解为“以法治教”、“以罚治教”“以罚代教”或“以罚治校”。因此教育法律意识可以帮助教育法律的适用人员正确理解教育法律的涵义,切实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执教。

3、教育法律意识是教师遵守与执行教育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

对于广大教师来讲,能否严格遵守和切实执行教育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同他所具有的教育法律意识相关。教师对于教育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某种教育法律行为的评价,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和法律感,必然影响教师能否自觉地遵守教育法律,坚决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影响到能否防止做出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并与违法犯罪作坚决的斗争。因此“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第三章教师法律意识的具体内容:

国家要依法治教,教师要依法执教。教师必备的素养中,教育法律意识是不可或缺的,大致说来,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 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作为现代教师,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教师依法执教的前提。这些法律知识主要包括⑴基础的法的基本知识,诸如法的本质、法的功用、权利义务等等,这些内容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内容⑵作为教师来讲,要有比较系统、全面的教育法律法规的知识,特别是那些与教师教育教学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⑶与教育法律法规联系比较紧密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的一般常识。

2、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信念

具有信念的人的思想同情感和意志是融合在一起,对于这种人来讲,和原则相矛盾的行为就不可能发生。较强的法律信念对于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教师除了“知法”以外,还要“懂法”,应当懂得法的作用,懂得教育法是现代教育的一个理性的选择;懂得为什么国家要依法治教,自己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

3、应当具有自觉的法律意志

意志的本质就是意识的调节方面。法律意志对法律行为的调节有发动和制止两个方面,前者表现为推动人去从事达到一定目的所必需的法律行动,后者表现为制止与预定目的相矛盾的法律行动。作为教师应当自觉的维护法律的尊严,自觉的遵守法律,依法行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尊重他人的权益;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也监督他人或有关方面履行义务。

4、应当进行积极的法律宣传

教师不仅应该成为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而且也应该成为法律的积极宣传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自觉的、积极的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教育法律知识的宣传;把宣传教育法制,普及法律知识,视为自己维护和履行法律的一个重要体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章教师法律意识如何提高:

教育法律意识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贯穿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法律意识中起主导作用的教育法律思想体系是不会自发形成的,必须进行有意识的培养。因此,培养和提高教师教育法律意识,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一项艰巨的基础性工作。要完成这一艰巨而光荣的历史任务,我们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不遗余力的提高教师的文明素质

教育法律意识的培养取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以及科技发展的水平,取决于整个民族的文明素质。在一个经济闭塞落后,政治专制独裁,科学文化事业不发达的地区和国家,绝不可能有发达的教育法律意识。因此,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普及科学文化教育,提高教师的文明素质,乃是教育法律意识培养的前提和基础。

2、持之以恒的开展教育法制宣传、普及教育法律知识

培养教育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化的思想灌输和知识传播。只有通过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教育法制宣传、普及教育法律知识来,才能使教师知法、懂法、用法,并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懂得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使依法治教、依法执教具有广泛的、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因此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舆论工具,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是培养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意识的重要措施。

3、坚定不移的实行依法治教、严格执法

  现实的教育是最生动最实际的教育。社会上日常的教育法制实践活动,对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能够产生巨大儿深刻的影响。如果教育法的现实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就必然会造成广大教师从心理上轻视或漠视法律。因此,只有在教育法律的现实中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在教师的意识中真正的树立起教育法律的威信。所以我们应当树立遵纪守法为荣、违法乱纪可耻的社会风尚,真正培养起教师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和加强教育法制的权威和尊严。这样就会显示出教育法制的强制性,从而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

4、深入持久的进行教育法学教育、开展教育法学研究

教育法律意识同法律教育和法律科学紧密相关。法律教育欠缺,知法、懂法的人就少,教育法律意识就不可能增强。法学研究不开展,或者开展少、不深入,对诸多的法律现实的认识就只能停留在感性阶段而不可能有所揭示,教育法律意识同样不可能增强。我国教育法学教育和教育法学研究已经步入正轨,很多学校开设了教育法学类课程,成立了教育法学类的研究机构,出版教育法学类的专著,发表教育法学的论文,..但仅有这些还是不够的,离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要求还差的较远,因此也就影响了教育法律意识的正常发展。所以,我们要大力发展教育法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教育法学研究,使教师不系统的法律感、法律观,提高到自觉的、全面的、科学的水平,完成教育法律意识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从而促进全社会教育法律意识的提高。

总之,中学教师只有首先具备了与其教师资格相应的法律意识,自己首先依法办事,自己首先学会平等地“尊重”,我国对学生进行的素质教育才能“全面”,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的预防,才能减少一个漏洞;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才能有更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条件;逐步实现素质教育制度化、法制化的条件才能更健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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